转发:南海区《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》
质安部      2020年01月16日

 链接:www.nanhai.gov.cn/cms/html/71020/2020/20200115113204112594518/20200115113204112594518_1.html

收费依据

1、《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》(粤府[1995]95号,广东省人民政府19951113日);
2、《关于制定我市水土保持补偿收费标准的通知》(佛价[2010]40号,佛山市物价局201031日);
3、《关于实施水土保持补偿收费的通知》(佛市水务[2010]161号,佛山市财政局、佛山市水务局2010728日文件)。
收费标准

水土保持补偿费

收费项目

收费

标准

计算单位

从事房地产开发、经济(技术)开发区、旅游开发区等经营性建设项目,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

1

/平方米

采石、烧瓷、烧砖等经营活动,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

0.8

开矿生产活动,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

0.5

修建铁路、公路、水工程、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,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

0.3

收取对象:在地面坡度5度以上、林草覆盖率50%以上的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,开办经济(技术)开发区、旅游开发区,修建铁路、公路、水工程、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,采矿、采石,陶瓷厂、砖瓦窑经营性取土等生产、建设活动,造成土壤流失量每年每平方公里500吨以上的单位和个人。

 

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(网站公示).docx